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被告金某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2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5,0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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