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8QBUG88。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邢辉
书记员: 邢晓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