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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与上海唯中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珍,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佳强,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中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宗,总经理。
  原告王珍和被告上海唯中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佳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唯中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珍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曾系被告单位职工,自2019年7月起双方签订兼职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兼职教授国画课,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的课时费。原、被告双方约定一个半小时课程的课时费为300元/次。2019年7月原告共上了20节一个半小时课程。2019年8月原告共上了5节一个半小时课程。综上,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唯中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注册成立于2010年9月21日,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等,目前处于确立状态。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兼职协议解除协议书》,载明双方协议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兼职协议。原告另提交了仲裁决定书以及被告向仲裁委提交答辩状,该答辩状载明原告7月工资为6,000元,8月工资为1,500元,但因公司遭受重大经营困难,需分三期支付。
  上述事实,有解除协议书、决定书、答辩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原告主张2019年7月至8月欠发薪酬共计7,500元,根据被告提交的答辩意见,对原告所主张的欠发薪酬金额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7,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唯中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珍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7,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上海唯中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  珺

书记员:赵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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