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琤,女,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俊翔,男,1984年1月11日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875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胡俊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9,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王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胡俊翔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俊翔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刘 赟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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