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琤,女,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俊翔,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盟礼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俊翔。
本院受理原告王琤诉被告胡俊翔、第三人上海盟礼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琤负担。
审判员:刘 赟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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