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程伯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王某某与被告程诚怡、程伯寅、徐玲娣、程薇薇、袁启恩、袁启菡共有纠纷一案,本院曾依王某、王某某的申请,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08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程伯寅名下银行存款2,322,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本院已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0831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2019)沪02民终10510号民事判决,且申请人程伯寅已履行了相应的给付义务,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程伯寅名下银行存款2,322,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