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琦瑛,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敏,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琦瑛与被告黄晓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琦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琦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其与被告于2019年1月4日就本区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文书前简称“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黄晓敏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4日,其通过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签订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合同签订后88天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其按约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签约后,涉案房屋被本院司法查封,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被告黄晓敏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4日,原告(买受方、乙方)与被告(出卖方、乙方)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签署后88天内签订上海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合同),双方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总房价款320万元,首期166万元于签订示范合同当日支付,第二笔154万元于签订示范合同后7日内乙方向申请银行贷款;甲方收到定金后,一方逾期履行超过20日视为根本违约,双倍支付或返还定金;若一方未按约履行,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日,双方与中原公司就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
另查明,被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截至2019年10月22日的产调信息显示,涉案房屋于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被本院查封,于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及涉案房屋的产调信息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于法无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涉案房屋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作为出卖人未排除交易重大障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有权主张合同解除。本案定金为担保合同履行而设立,现因可归责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琦瑛与被告黄晓敏于2019年1月4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黄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琦瑛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黄晓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 帅
书记员:孟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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