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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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