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琬婷,女,199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王建新,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来亚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曦研、盛楷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琬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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