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琳,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玮,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以平,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琳与被告王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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