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琴,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俊勇,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宏,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克海,男,1939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梅兰,女,1944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陆梅兰,女,1944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叶维英,女,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叶维林,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陆惠平,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维英,女,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叶维新,男,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陆一超,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维英,女,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琴与被告叶克海、陆梅兰、叶维英、叶维林、陆惠平、叶维新、陆一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琴负担。
审判员:杨鹰飞
书记员:徐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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