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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瑜与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韩俊国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瑜,女,1960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代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俊国,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周华,女,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
  被申请人:高轶群,男,196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商伟林,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瑜诉被申请人韩俊国、周华、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高轶群、商伟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俊国、周华、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高轶群、商伟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4,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俊国、周华、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高轶群、商伟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4,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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