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彬
李江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樊晓博(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联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彬。
委托代理人李江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晓博,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联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机械科技公司)。住所地:丛台区北苏曹大桥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彬与被告联创机械科技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王某彬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彬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江华、樊晓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联创机械科技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方面的关系、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的关系、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关系、职业培训方面的关系、劳动纪律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关系。从原告王某彬举证的邯郸市电视台《民生大视野》栏目采访录像和证人张某、王某出庭所作的证人证言分析,被告联创机械科技公司将部分工作承包给李鑫,李鑫雇佣原告王某彬等人(包括证人张某、王某)从事电焊工工作,原告王某彬日工资120元,干一天活挣一天工资,工资由李鑫发放。原告王某彬与李鑫构成雇佣关系。故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彬与被告邯郸市联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方面的关系、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的关系、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关系、职业培训方面的关系、劳动纪律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关系。从原告王某彬举证的邯郸市电视台《民生大视野》栏目采访录像和证人张某、王某出庭所作的证人证言分析,被告联创机械科技公司将部分工作承包给李鑫,李鑫雇佣原告王某彬等人(包括证人张某、王某)从事电焊工工作,原告王某彬日工资120元,干一天活挣一天工资,工资由李鑫发放。原告王某彬与李鑫构成雇佣关系。故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彬与被告邯郸市联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彬负担。
审判长:曹新军
书记员: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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