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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瑶与朱婷婷、张奎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玉,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婷婷。
  被告:张奎珍。
  原告王瑶与被告朱婷婷、张奎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瑶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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