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玉,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婷婷。
被告:张奎珍。
原告王瑶与被告朱婷婷、张奎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瑶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