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璀超,女,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文,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璀超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璀超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璀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原告王璀超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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