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璐,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斐、周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珺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兢文,执行董事。
被告:郭兢文,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洪权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靖武,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王璐与被告上海云珺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郭兢文、洪权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经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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