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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邵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玮玮

书记员:刘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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