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玮玮
书记员:刘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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