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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诉王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X
被告王XX

原告王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永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90000元用于建厂买车,口头约定2010年5月2日之前还清,有被告所打借条为证。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90000元。
被告王X乙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被告以买车为由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一年以后还清。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借款人民币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永彪

书记员: 唐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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