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志才(系原告之婿),干部。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在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永喜,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巴东县邮政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隆章,局长。
上诉人王某某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合法。针对上诉人王某某2014年5月30日的工伤申请,2014年5月30日,被上诉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巴人社工不受(2014)02号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上诉人王某某于2000年12月28日在办理单位业务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至今十三年有余方申请工伤认定,已明显超过《工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时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王某某称一直向有关单位主张权利的辩称无证据证实,第三人也予以否认。被上诉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上诉人王某某申请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法律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程序不违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蔡斌
审判员 周刚
审判员 彭文
书记员: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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