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武
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
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武,曾用名王胜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系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兴安岭圣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武不服加格达奇人民法院(2015)加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第七条二项约定挖掘机交接地点为加格达奇区河南,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加格达奇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加格达奇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某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第七条二项约定挖掘机交接地点为加格达奇区河南,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加格达奇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加格达奇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某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柳宗良
审判员:贾宝祥
审判员:谷新宇
书记员: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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