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陶某某,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第三人陶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方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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