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住兰陵县。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福豪,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晓辉,男,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住兰陵县。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筱宣,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1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刘晓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赵福豪、被告人刘晓辉及其辩护人董筱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起,被告人王磊、刘晓辉通过申请开始在名为申博太阳城的赌博网站做“占成代理”,即拉拢赌博人员在该网站赌博充值、投注,并与网站按照九比一的比例进行结算分成。2015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磊、刘晓辉拉拢赌博人员李某在该网站赌博,其中被告人刘晓辉累计收取李某通过宋某账户支付的赌资741000元,被告人王磊累计收取李某通过宋某账户支付的赌资76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刘晓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宋某、王磊、刘晓辉的银行流水查询详单,李某与王磊、刘晓辉的手机短信截图,李某与博胜天下阿富QQ聊天记录截图,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磊、刘晓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刘晓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磊、刘晓辉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磊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赌资数额应扣除王磊返还给李某的数额的部分、以及刘晓辉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涉案赌资数额过高,应以实际投注在网站的数额为准的意见,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赌博犯罪赌资认定的问题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本案中,王磊、刘晓辉账户接收的下级投注赌资的数额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均坦白认罪,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被告人刘晓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二、在案的赃款13351.5元(其中刘晓辉13350元、王磊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银行卡5张、VIP金卡一张、手机二部发还给被告人王磊,刘晓辉,涉案的其余赃物及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审 判 长 李相元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
书记员:杨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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