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徐芸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肆文化传播工作室(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寿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徐芸芝与被告上海花肆文化传播工作室(普通合伙)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徐芸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徐芸芝负担。
审判员:陈 佳
书记员:倪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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