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平区。
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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