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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奕,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玉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章村村新屋村民组23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方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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