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奕,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玉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章村村新屋村民组23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方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