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祎炜,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哆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吕晓,职务不详。
被告:吕晓,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景亦伊,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振东,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祎炜与被告上海哆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吕晓、景亦伊、钱振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上海哆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哆普乐儿童创意中心活动销售协议》附件第21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即被告上海哆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本案应根据双方协议由被告上海哆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并不在本市浦东新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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