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某县,汉族,住某县某村*组,系被害人李某之子。诉讼代理人孟某,男,1963年3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县知某村*组,系张某之舅父。被告人王祝仃,曾用名王祝亭、王竹亭,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某县,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县某村,农民。2006年7月4日被抓获,同年7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2007年1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辩护人史某、秦某,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起,被告人王祝仃与被害人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已公开化。1995年两人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1995年9月26日,在李某家房间内,王祝仃用斧头朝李某头上砍了一斧,后用匕首向李某腹部捅了数刀,致李某心、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王祝仃作案后外逃,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匕首类刺器刺破心肝肺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祝仃的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王祝仃予以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王祝仃赔偿其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649916.5元。被告人王祝仃对起诉书指控其所犯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王祝仃的辩护人史某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祝仃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祝仃的辩护人秦某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祝仃没有杀人的动机,没有预谋,且本案的作案工具没有当庭出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祝仃犯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1992年起,被告人王祝仃与被害人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1995年二人来往过程中发生矛盾,9月26日上午,在李某家房间内,王祝仃用斧头朝李某头上砍了一下,后用匕首向李某腹部捅了数刀,致李某心、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王祝仃作案后将作案凶器丢弃,后逃至河南省扶沟县、鄢陵县等地打工谋生。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匕首类刺器刺破心肝肺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报告表、抓捕经过、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6)鄢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5年9月26日上午,大荔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群众报称,某村四组李某在家中被人杀害。大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报后,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尸体进行检验,系他杀案件。经调查,某村五组王祝仃有重大嫌疑,作案后外逃。经王祝仃表弟刘某生举报,王祝仃于2006年7月4日被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抓获,经审讯,王祝仃对其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2月1日王祝仃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王祝仃在取保期间逃跑,2017年9月6日王祝仃回到某村,大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将王祝仃再次抓获。2、证人穆某(系李某婆婆)证明,大概十年前的一天早上8点多,她到儿子张某家做饭,当时大门插着,但没有锁,她将大门打开后,刚进院子,她儿子对门的王根成过来借车子并问她儿媳妇李某咋了,她说几天也不见人了。她将南边从东向西第一间房子门推开,发现李某头西脚东躺在地上,肚子上有刀戳的洞,身上有好多血,她吓坏了没敢细看,忙跑出去找村干部,叫的谁忘了。李某是被斧子和刀杀死的,她不知道斧子和刀是谁家的。她儿子张某很怕李某,李某和王祝仃好上后就见不得张某了,让张某去西安蹬三轮。案发前一天她在巷子里听见李某和王祝仃吵架,李某说王祝仃把张某害的出去了,王祝仃说让李某把他媳妇叫回来,两人便闹僵了。李某被杀后,再也没有见过王祝仃,现在她家院子里南边那排房已经拆掉了,照片上的片斧被公安局的人拿走了。3、证人张某a(系张某弟弟)证明,他嫂子李某被害之前和王祝仃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在1995年9月被王祝仃杀害了,一出事,就找不到王祝仃的人,他当时还坐公安局的车到某村王祝仃姐家找王祝仃,没有找到,他确定王祝仃有重大嫌疑。尸检就在李某被害的房子门口,他和媳妇马某,他兄弟媳妇赵某在场,他在被害的房子里看到一把带血的片斧。他嫂子出事前,王祝仃一直在他们村生活,平时爱打人。4、证人赵某(系李某弟媳)证明,她嫂子李某跟王祝仃两人都有家庭,但王祝仃一直在她村里跟李某一起生活,两人好了两年多,案发前半年两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经常吵架。李某1995年被杀时,她在合阳娘家种麦子,她对门张某b来合阳给她说李某出事了,她赶到家时,公安人员已经在场,并让她辨认,她认出被害的是李某。李某肯定是被王祝仃杀的,李某出事后王祝仃就不见了。5、证人王祝仃a证明,李某被害时他当时是村治保主任,李某的婆婆到村上找的他,他去某派出所报的案。那天刑警大队尸检是他在跟前招呼的。李某家大门朝东,原来她家面北还有两间旧厦子,后面一家是灶房,李某在前面的那间门朝北的厦房里住着,前面房间西墙靠一串箱子,李某坐西朝东靠着箱子躺着,具体记不清了。王祝仃和他年龄相仿,从小到大都生活在某村,王祝仃和媳妇闹事,把媳妇赶跑后就和李某粘在一起,帮李某家干活种地,两人关系已经公开化。听村上人说,王祝仃和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在一起生活了一两年,两人经常在一起,李某死后,王祝仃就不见了,二十多年都没见过,他分析两人搭班子生活,可能闹翻了,就发生了这事。6、证人杨某(当时村支书)证明,李某住他村四组,1995年后季一天早上约9点,有人来说李某被人杀死在家,他过去后公安局已经来人了,他给王祝仃a安排了一下,让配合公安局,就回家了。村上人都说李某是王祝仃害死的,因二人长期吃住都在一起,并且王祝仃将妻子赶走了,李某死后,再没有人见过王祝仃,孩子和老人也都没管。李某的丈夫在其还没死时就出去打工再没回来过。7、证人刘某(李某巷里邻居)证明,李某是她村张某的媳妇,张某在外面打工,家里经常有男人帮李某干活,其中就有她村五组的王祝仃,至于作风方面的问题,她也没见到,说不清。听说李某被害后第二天,巷里的邻居(具体记不清)到李某家借东西,当时李某在其家北面的厦子里住着,李某的婆婆和借东西的人推门取车时才发现李某被害的。8、证人路某(李某邻居)证明,李某是她南邻张某的媳妇,李某被杀时他在地里摘棉花,等他回来,公安局的人都来了,已经在解剖尸体。听巷里王祝仃b说其去李某家借自行车,到房子推自行车,一进门就看见李某死在屋子里,吓得他跑了出来,当时大家都在地里拾棉花,巷里没有人。他们那里经常要浇地,五组的王祝仃经常帮李某,后来两人就好上了,随后公开化。张某不想去打工,可能发现媳妇和王祝仃好了,李某让张某去打工,张某才去的。他听人说王祝仃与李某二人发生矛盾是王祝仃为李某家种地赊化肥、浇地等,付出许多,但那年庄稼不好,赊的钱李某不给,就有矛盾了。他和王祝仃闲谝时,王祝仃公开扬言要把李某弄死,李某也给他媳妇说过此类话。9、证人张某(系李某儿子)、张某a(系李某女儿)证明,他父亲张某被他妈李某和王祝仃赶出去打工一直都没有回来。李某和王祝仃关系很好,他爸在外面打工,王祝仃吃、住都和李某在一起,帮李某干农活,张某a就在奶奶家住。李某被害前几个月,二人开始吵架,李某躲到亲戚家王祝仃也能找到,王祝仃每天来他家找事,往家里扔砖头,王祝仃一扔砖头,他奶奶穆某就拿棍撵,李某后来实在受不了还给他们某县某镇的姨夫说过。出事前一两天李某让他们去王祝仃家叫王祝仃给他家干活。1995年9月27日早上他俩在学校上学被村上人叫回家,发现李某死在家里,头上、肚子上有伤口,来了很多警察,几个民警在他家前面的院子里,李某已经被抬出来了,旁边有一把片斧,约80公分长,斧刃有10公分左右,把是木头,片斧上有许多血。王祝仃平时来他家时腰上带把刀吓唬李某,王祝仃有时把刀带身上,有时放在他家北边房从东往西第一个屋里。刀刃有10公分长、刀把约5公分,木把单刃刀。10、证人汪某证明,王祝仃和李某平时关系好,吃住都在一起,李某被害前一段时间,王祝仃闲谝时给他说过想杀李某,李某被害后,再也没有见过王祝仃。11、证人王祝仃c(系王祝仃女儿)证明,王祝仃和李某好被她妈看见,就把她妈打走了,她和弟弟就由奶奶抚养。张某外出打工不在家,王祝仃天天和李某在一起,帮李某干活种地,她家的事一点也不管。一两年后,二人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有了矛盾,李某被杀后,王祝仃就不知去向了。李某被害当天她回到家里发现她家自行车不见了。12、证人王祝仃d(系王祝仃之兄)、王祝仃e(系王祝仃之弟)证明,1995年李某被害后,就再没有见过王祝仃,村上人都说是王祝仃杀的。张某外出打工了,没有在家。之前王祝仃和李某就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一起生活着,王祝仃离开家不正常,要是没杀人,肯定不会离开家,家里还有两个娃,谁来管。13、证人张某午证明,他是李某家南临,李某和王祝仃平时吃住都在一起,他经常见。两人平时关系好,但在李某被害前几个月,两人好像闹开了,经常吵架,李某经常躲得不在家。李某死的那天早上6点多他在门口扫地时还见过李某,9点左右他从地里回来,看见李某家门口停了好多车,才知道李某被杀了,这之后再没有见过王祝仃。14、证人刘某生证明,1991年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他叔刘某枝到监狱探望他时说,陕西某县他姑表王祝仃把其情妇杀了,杀人后跑到刘某枝家,刘某枝不敢收留,就让王祝仃走了,好像是去了扶沟县。刘某枝还说王祝仃杀人后,扒拉煤火车到鄢陵,到家时,满身满脸煤渣子。1996年12月31日他提前释放回家后,就去扶沟县找到王祝仃,王祝仃当时在一个酒店打工,管吃住,没有工资,王祝仃说能保住命就行,还要啥工资。他劝王祝仃投案自首,王祝仃说他是想让其早死哩,意思是其犯的事大了,报案后这辈子可能出不来了。后他自己就出去打工了,2006年他犯罪后,就把王祝仃举报了,刑警队就把王祝仃抓了。2017年6月,他叔去世时在村里见了王祝仃,他当时还想王祝仃怎么出来了,他就问王祝仃事怎么处理的,王祝仃说办的取保候审,也没说公安机关把其冤枉了。15、证人张某苟证明,1990年左右,他为挣钱去西安火车站跑三轮拉人,1992年左右,他哥张某因盖房子缺钱,跟他到西安跑三轮,他嫂子和娃在家。1994年初,张某发现他嫂子李某和村里的王祝仃在一起了,就回去了一趟,和李某闹了一架,之后就回西安了。1994年6月一天下午,张某骑上三轮车出去后就失踪了。他家人在西安报了警,至今也没找到。16、证人孟某茂(系李某之兄)证明,张某不在家,李某就和王祝仃在一起搭伙过日子,李某的婆婆不愿意,他还去说过事。后来二人不知道为什么有了矛盾,当时闹事时,他听人说把李某吓得都不敢在家呆。李某出事后是他去处理的。17、证人王祝仃b证明,他也叫王祝仃某,张某和他家是斜对门,张某一直在外打工,其妻李某和王祝仃在一起搭伙过日子,王祝仃平时帮李某干农活。1995年秋季一天上午8时许,他去张某家借自行车,在门口碰到穆某过来做饭,他俩进门后,他去后院驴圈跟前取自行车,没见车子,就喊问穆某车子在哪,正说着就听穆某喊叫说李某死了,他一听吓得赶紧往外跑,穆某也往外跑,他俩跑出来就喊巷里人了。因为害怕,他没有进去看李某死在哪个房子。18、证人李某并证明,2001年左右,王祝仃在鄢陵县水泥厂做临工,他当时也在水泥厂上班,慢慢就熟悉了,知道其外婆是鄢陵县某村的,其是陕西某县人。他当时有一辆翻斗车拉沙子,王祝仃就跟他跑车。2006年的一天,王祝仃被公安机关抓了,过了一年左右,又出来了,回来给他开的沙场看场子。王祝仃给他说其在老家把情妇杀了,跑了后被其表弟“刘赖”(刘某生)向公安机关举报才被抓的。王祝仃17年来一直都在鄢陵县呆着,跟他干一些杂活(除了被公安机关抓的那一年),他给王祝仃发工资。后来因生意不好,欠了王祝仃一些钱,他们就有了点小矛盾。19、证人李某汪证明内容与李某并证明内容一致。20、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大荔县华原乡下辛村四组李某家。李某家北边厦房有3间,东西两边为暗锁,完好,西北一间为明锁,完好。南边厦房有两间,东面一间挂一个向上卷起的布门帘,安栅栏门,紧闭,推开门,地面躺一具女尸,衣服下部有血迹,衣服完好,尸体右侧有一辆旧自行车,房西边有一土炕,炕外沿房有一高梁杆做的簸子,尸体就枕在簸子上,呈半靠状,脚头放有一驴鞍,驴鞍旁靠有一把片斧。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片斧一把。21、陕西省大荔县公安局荔公刑技(1995)第9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检照片证明,死者李某头枕顶部有一3.5×lcm裂伤,创缘创壁不平齐,创底有组织间桥,边缘有挫伤带,头部损伤为单纯头皮裂伤,应为钝器伤。胸腹部右锁骨中线下25cm、30cm中线向右10cm、22cm处各有一创,创缘较齐,第二创未进入胸腔,剑突处有一纵形4×1.5cm创,创缘创壁平齐,此创道斜向左上方进入胸腔,此创右下方有一2×0.3cm的创,创缘创壁平齐,创角上锐下钝,此创进入胸腔。李某胸腹部损伤严重,心、肺、肝破裂,胸腹腔有大量积血,胸腹部创口创缘壁较齐,肋骨断茬平齐,创角一锐一钝,分析损伤为单刃匕首类刺器形成。结论为,李某系被他人用匕首类刺器刺破心、肺、肝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祝仃对作案现场、被害人尸体以及作案所用的斧子的照片均进行了辨认,确认现场勘验照片中的斧子是其在李某头部击打所用的斧子。23、大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明,1995年9月26日在案发现场提取片斧一把,因案件跨度较大,经查找,未找到该片斧。24、搜寻作案刀具笔录证明,2006年7月17日,公安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根据被告人王祝仃供述的地点搜寻,未找到作案用的刀。25、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王祝仃身份情况。26、李某死亡、下葬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1995年被杀害,年龄为38岁,其死亡后埋葬于本村公坟。27、被告人王祝仃供述,王祝仃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均供述1992年开始他与被害人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他平时帮助李某干农活,给李某钱贴补家用。1995年他怀疑李某跟其他人相好,就问李某要他的钱,二人为此发生矛盾,9月26日早他到李某家帮忙干活时二人发生争执、撕扯,他取来片斧击打李某头部,后又用左手持匕首捅刺李某腹部数下,致李某倒地,他将李某房门闭上,将大门从外面插上后回家骑自行车逃跑,并将作案凶器匕首带走丢弃。作案后,他先跑到河南省鄢陵县舅舅家,把他将李某杀了的事情告知了舅舅刘某枝,刘某枝害怕受牵连,不收留他,他就跑到河南省某县、鄢陵县等地打工谋生。2006年7月他被表弟刘某生举报后被鄢陵县公安局抓获。2007年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后,他就又到河南省鄢陵县打工,2017年他和李某波因工作闹僵后,让刘某生给他在新疆找活干。在新疆生活了20多天,因为一直不发工资,他以为这事已经过去了,就回到下辛村,回来后被大荔县公安局抓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祝仃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孟某,被告人王祝仃及其辩护人史某、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祝仃因琐事与情人李某发生矛盾,用斧子击打李某头部后,又持匕首在被害人李某胸腹部捅刺数刀,并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致李某心、肺、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祝仃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对其作案经过均有相应供述,且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其故意杀人的事实。被告人王祝仃的辩护人分别所持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其无罪的观点均与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祝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祝仃因其故意杀人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经济能力适当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以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祝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祝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张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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