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祥,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周旭亮,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现住邢台市开发区。
被告田茹,女,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王祥与被告周旭亮、田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祥,被告周旭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被告田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82000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0日,被告周旭亮向原告借款82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及利息1000元。被告将其所有车辆抵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但被告总是借故拖延,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周旭亮借原告本息83000元及已还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周旭亮归还剩余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一个月利息1000元,逾期后被告应按月利率1.22%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已经离婚,车辆不属于被告周旭亮所有、被告周旭亮抵押车辆属于无权处分,被告田茹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周旭亮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已离婚,原告主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周旭亮所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属无效抵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周旭亮偿还原告王祥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2%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王祥负担125元,被告周旭亮负担800元;保全费840元由原告王祥负担420元,被告周旭亮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宏伟
书记员: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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