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祥生,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山南一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军,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吴淞路XXX号。
主要负责人:单莉雯,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
主要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
原告王祥生与被告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代理人以原告本人去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祥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管丽萍
书记员:林 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