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福全,男,195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破产管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赵敏,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破产管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赵敏,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王福全诉被告上某某、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处理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某某、张某、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号:(2017)沪0117刑初976号】的审理存在关联,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件仍在上诉审理中,尚无生效裁判结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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