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运,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被告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刮擦前方同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具有过错,而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医疗费损失6067.13元,有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住院天数,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25元(25元/天×17天)。结合原告的户口性质、年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定残日期,本院认为,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9262.6元(16257元/年×10%×18年)。原告因本起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本院结合事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结合鉴定意见书中的护理、营养期限,原告的护理费应为3275.22元(80元/天×17天+44.54元/天×43天)、营养费为1200元(20元/天×60天)。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年满60周岁,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尚有实际误工损失,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1558元,有鉴定费发票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计46787.95元,故被告应赔偿32751.57元(46787.95元×70%)。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1500元,故仍应赔偿原告31251.57元。被告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而垫付的鉴定人出庭费用200元,由其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31251.57元(不包含已支付的15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152元(已交纳);由被告彭某某负担4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某某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文谦 人民陪审员 祁 浩 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
书记员:李莎莎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6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