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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