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住东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梁山县华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拳铺镇**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依法对其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秦瑞伟
2020年7月 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平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山东省东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调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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