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秀艳,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成伟,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艳与被告王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秀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成伟名下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成伟名下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智明
书记员:洪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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