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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各项过渡费约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9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之子张建宇登记结婚。2003年,原告与张建宇共同出资在自家宅基地(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新建房屋188平米及厢房。2010年7月8日,上述房屋被拆迁,被告与北昌南队村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原告与被告因上述房屋所得权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冀10民终49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对房屋享有80平方米的份额。经查,拆迁人已经将上述房屋拆迁的所涉过渡费支付给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过渡费,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过渡费给原告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所诉为不当得利纠纷,但所诉标的数额不具体,故本案起诉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之情形,该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s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杨

书记员: 杨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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