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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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