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秋良,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建英,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良与被告沈建英、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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