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秋菊,女,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庞杰伟,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俊,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炜,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菊、庞杰伟诉被告孙俊、刘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王秋菊、庞杰伟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菊、庞杰伟申请撤诉,属于法律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菊、庞杰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310元,由原告王秋菊、庞杰伟负担。
审判员:王保林
书记员: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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