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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章贵、张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章贵,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娟,女,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敏华,男,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侯富贵,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归义东村。
  再审申请人王章贵、张玉娟因与被申请人邵敏华、第三人侯富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章贵、张玉娟申请再审称,其系通过中介知悉房源,因房内无人未能看房,鉴于该房售价低于市场价,故果断决定购买。王章贵、张玉娟也曾要求邵敏华出面,但因相信侯富贵持有的公证委托与其交易,并未与侯富贵恶意串通。王章贵、张玉娟是“捡便宜”的善意第三人,其二审前对房屋真实交易价格未如实陈述,系担心做高房价贷款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且即便合同无效,王章贵、张玉娟返还房屋,一、二审判决让侯富贵返还钱款,未要求邵敏华返还,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程序违法等。综上,王章贵、张玉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敏华于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当天签署《委托书》并办理公证,委托侯富贵出售房屋,二审法院认定邵敏华的真实意思实质上系对其借贷提供担保,较为合理。邵敏华的借贷未到期,侯富贵即出售系争房屋,王章贵、张玉娟对该将购置的唯一住房未经查看即签约、办理贷款,王章贵、张玉娟承认系争房屋售价低于当时市场价、其交易过程未见到邵敏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明显有悖常规。且王章贵、张玉娟与侯富贵之间对履行过程、交易房款等均存在诸多陈述不一,并不能合理解释的问题。综合全案现有证据,一、二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邵敏华真实意思表示,为王章贵、张玉娟与侯富贵恶意串通所签,应为无效,并无不当,关于无效后果的处理,亦无不妥。王章贵、张玉娟对其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提供充分依据,亦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王章贵、张玉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章贵、张玉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孟  艳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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