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笑影,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鑫,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王笑影与被告上海君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笑影于2019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笑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笑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笑影负担。
审判员:王百勤
书记员: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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