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箭,女,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才秀,女,1941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清,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申州房地产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施继有。
原告王箭与被告徐才秀、王清、上海申州房地产发展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8)沪0115民初72267号财产保全裁定,本案已经撤诉。现原告王箭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徐才秀、王清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王箭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慈路XXX号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凌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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