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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某某、郭立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建超(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
马庆思(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郭立冬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庆思,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某。
被告:郭立冬。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郭立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彦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建超、马庆思和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立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但被告田某某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否认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授权田自来出售其房屋,并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田某某曾委托田自来出售其房屋。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田自来没有代理权却签订合同出售被告田某某的房屋,且事后未被追认,因此该合同对被告田某某不发生效力,责任应由田自来承担。被告郭立冬承诺在卖方无能力补偿时,其替卖方履行全部责任,故在原告未先要求田自来承担责任时,原告不能要求被告郭立冬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但被告田某某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否认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授权田自来出售其房屋,并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田某某曾委托田自来出售其房屋。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田自来没有代理权却签订合同出售被告田某某的房屋,且事后未被追认,因此该合同对被告田某某不发生效力,责任应由田自来承担。被告郭立冬承诺在卖方无能力补偿时,其替卖方履行全部责任,故在原告未先要求田自来承担责任时,原告不能要求被告郭立冬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彦昌

书记员:李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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