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梅,上海观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海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紫苑小区66幢93号102室。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弄XXX号一、二、二十、二十一层。
负责人:徐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霏,女。
第三人:陆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七滧村滧西1201号。
第三人:徐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金某某与被告范振华及第三人邵海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陆国平、徐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金某某于2018年1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某、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连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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