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红妹,女,1963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慧龙,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上海观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上海观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振华,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海泉,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紫苑小区66幢93号102室。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弄XXX号一、二、二十、二十一层。
负责人:徐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轶伦,男。
第三人:陆国平,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七滧村滧西1201号。
第三人:徐晋,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妹、金慧龙与被告范振华及第三人邵海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陆国平、徐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红妹、金慧龙与被告范振华及第三人邵海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陆国平、徐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连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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