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红娣,女,1958年8月10日,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郑宏俊,董事。
被告:郑宏俊,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红娣与被告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王红娣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红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红娣撤回对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孙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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