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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娣与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宏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红娣,女,1958年8月10日,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郑宏俊,董事。
  被告:郑宏俊,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红娣与被告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王红娣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红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红娣撤回对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孙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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