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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艳与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志(王红艳父亲),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满冬,
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震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生,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
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红艳与被告
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红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5密民初字第1252-1号对于枫格家园小区的查封,并且确认枫格家园小区归原告所有。依法撤销2018黑03**执异77号、2018黑03**民初2754号裁定书。事实和理由:原告王红艳于2014年3月26日从被告一林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二人班风格家园小区2号楼4单元201室。原告交纳了购房款,签订了购房协议并进行了装修。在装修中,房屋被查封。由于原告在国外,对于查封与执行等均不知晓。2018年法院下发了裁定,将原告购买的房屋执行给被告。原告得知后,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起诉后,因房屋已执行给被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艳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红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金龙
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
人民陪审员 房颖

书记员: 王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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