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红雷,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猛启厨房设备安装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丁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郯红,女。
原告王红雷诉被告上海猛启厨房设备安装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雷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东君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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