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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雷与上海猛启厨房设备安装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红雷,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猛启厨房设备安装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丁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郯红,女。
  原告王红雷诉被告上海猛启厨房设备安装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雷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东君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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