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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龙、王菊珍等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纪龙,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菊珍,女,194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杰,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惠明,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赵林琴,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佳妮,女,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纪龙、王菊珍、王惠明、赵林琴、王佳妮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纪龙、王菊珍、王惠明、赵林琴、王佳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纪龙、王菊珍、王惠明、赵林琴、王佳妮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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