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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细毛与彭贵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细毛,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贵玉,女,1952年6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月,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细毛与被告彭贵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细毛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细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细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5.95元,减半收取计822.98元,由原告王细毛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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