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绘翔,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枫,女。
第三人: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莲盛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徐一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龙,男。
原告王绘翔与被告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7月29日,本院根据被告新城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王绘翔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绘翔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绘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计2,944元,由原告王绘翔负担。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毛小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