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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赤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生启,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赤城县汤泉河北街22号。法定代表人:侯志森,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补缴1999年至2018年5月17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我在1998年12月1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录用为协警,2018年5月17日被辞退。但自从上班到现在,赤城县公安局都没有依法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所述,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赤城县公安局给我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赤城县公安局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王某某自1990年退伍后在赤城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副食品盐业公司工作至1993年,1993年9月7日调入张家口市物资局下花园区物资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5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3月1日,王某某于下花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某与赤城县公安局一直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也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某某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征缴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请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证实其主张,王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赤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的工资表和值班表复印件。2、赤城县公安局为王某某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3、赤城县公安局为王某某发的工作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在质证过程中,赤城县公安局对证据一提出异议,认为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但是认可王某某在赤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工作过的事实。赤城县公安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某某与下花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3、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参战人员登记表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4、(全民熟练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工人商调登记表复印件。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在质证过程中,王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是在被赤城县公安局辞退后,与下花园区退役军人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0年12月1日,王某某从部队退役后到赤城县供销合作社副食品盐业公司工作,1993年9月7日,被调到张家口市物资局下花园物资公司工作,2002年12月31日,张家口市物资局下花园物资公司因破产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上签字。1998年12月1日,王某某在赤城县公安局从事辅警工作,2018年3月1日,王某某与下花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5月17日,赤城县公安局将王某某辞退。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赤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生启、被告赤城县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郭梦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某从1998年12月到赤城县公安局上班,一直到2002年12月31日,与张家口市物资局下花园物资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3月1日,王某某与下花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其要求继续履行与赤城县公安局的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根据以上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王某某要求赤城县公安局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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