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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继超,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理人:王五红(系王继超之父),住同王继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俊,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东,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被告:冷武林,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鹏,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主要负责人:李臻,总经理。
  被告:宫涛,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德,执行董事。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主要负责人:甘华,总经理。
  被告:吴浩长,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夏娟,身份情况不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主要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被告:戴志军,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储晓玥,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董事长。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兵,总经理。
  原告王继超与被告万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冷武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志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宫涛、上海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浩长、夏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戴志军、储晓玥、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王继超于2019年7月25日以须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继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继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王继超已预交2,466.73元),由王继超负担。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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