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继超,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理人:王五红(系王继超之父),住同王继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俊,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东,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被告:冷武林,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鹏,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主要负责人:李臻,总经理。
被告:宫涛,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德,执行董事。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主要负责人:甘华,总经理。
被告:吴浩长,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夏娟,身份情况不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主要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被告:戴志军,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储晓玥,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董事长。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兵,总经理。
原告王继超与被告万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冷武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志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宫涛、上海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浩长、夏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戴志军、储晓玥、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王继超于2019年7月25日以须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继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继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王继超已预交2,466.73元),由王继超负担。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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