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张北县郝某某乡花田草海生态园。
住所地,张北县郝某某乡三宝营盘村。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张北县郝某某乡花田草海生态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6年4月,被告曹某承包了位于张北县的被告张北县郝某某乡花田草海生态园的建设工程。我和乔建斌等人受雇于被告曹某为其提供劳务。2016年6月4日,我在干活过程中,因与共同干活的岳素军发生口角,岳素军将我的头部打伤。事故发生后,我认为雇主张北县郝某某乡花田草海生态园及曹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各项损失共计422115.57元。
被告曹某、张北县郝某某乡花田草海生态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曹某承包了位于张北县的被告张北县郝某某乡花田草海生态园的建设工程。原告王某和乔建斌等人受雇于被告曹某为其提供劳务。2016年6月4日,原告王某在干活过程中,因与共同干活的岳素军发生口角,岳素军将原告的头部打伤。原告受伤后,经张北县医院检查,当日转入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院治疗89天,2016年10月24日再次住入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花医疗费187221.17元。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护理期至鉴定日前一日一人;营养期至鉴定日前一日。花鉴定费1400元。
另查,原告王某常年从事建筑行业,被抚养人女儿王晓霞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受伤后,经张北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岳素军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41680.8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住院医院诊断证明、医疗票据、住院病历及费用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阳原县东城镇西水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阳原县公安局常驻人口登记卡、张北县公安局对乔建斌、曹某的询问笔录、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2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曹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被告曹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原告自身在工作中亦存在过失,依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曹某赔偿以70%为宜。被告张北县郝某某乡花田草海生态园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曹某,发包本身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先起诉第三人的,如其已得到的赔偿额与雇主应赔偿数额仍有差额的,雇员可就该差额请求雇主赔偿。雇主也应对原生效判决确认的第三人应赔偿雇员但未实际履行的金额承担垫付责任。雇主和第三人向雇员承担的为不直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即赔偿权利人不能同时获得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金额,形成双重赔偿。雇主承担赔偿和垫付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予以追偿,根据原告王某住院天数以及鉴定意见结论,参照事故发生地相关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30元/天×102天);营养费11160元(30元/天×372天);护理费37200元(100元/天×372天×1人);误工费44288元(43455元/365天×372天);残疾赔偿金95352元(11919元/年×20年×40%);被抚养人女儿王晓霞生活费27434.40元(9798元/年×7年×40%),本案原告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因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并非是本案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故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6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元。综上,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415115.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415115.57元的70%,计款290580.90元,扣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岳素军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41680.86元,还应赔偿1489000.04元,并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岳素军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41680.86元的未执行金额承担垫付责任。被告张北县郝某某乡花田草海生态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王彦军负担1358元,被告王玉负担3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建勋
审判员 陈利娟
人民陪审员 高迎春
书记员: 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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